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案例評析(一)專利權實施許可及侵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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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為「一種窺器」及「直腸窺器」兩項實用新型專利之所有權人,於1993年3月15日與加拿大「中X製造」北美有限公司的總裁湯B簽訂《合作協議書》乙紙。依該協議書之約定,雙方同意合作成立公司並生產「一次性婦科窺器」(即A所享有的「一種窺器」實用新型專利)及其系列產品。由B投入資金,佔公司總股份的85%,而由A以「一種窺器」專利技術入股,佔總股份的15%。協議簽署後,該技術即為公司的獨家財產,產品投產後,B先收回投資,A與B按比例回收5萬元開發費,以後利潤雙方按股份分成。
惟在簽訂此協議之前,B即開始籌劃成立某醫療器械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乙公司),依《乙公司章程》之規定,即將成立的乙公司的性質是獨資企業,投資方是加拿大甲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生產銷售「一種窺器」、「直腸窺器」等醫療器械,隨後B依據該章程向北京市外經貿委申請成立乙公司,並於1993年5月8日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乙公司正式成立。乙公司董事長為B,副董事長兼總工程師為A,1993年5月27日,B又與A簽訂了《專利發明人職責》,雙方約定專利技術屬於公司財產,公司對專利有完全的支配權,專利發明人不得向他人轉讓該技術,但雙方未按專利法的規定在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乙公司成立後,A作為副董事長及總工程師,一直負責實施生產兩種專利產品。1995年4月24日,A與B訂立了《承包協議書》,約定A對乙公司實行全面長期承包,在完成承包額和不影響生產的前提下,A可以從公司提取技術使用費等。此協議簽訂後,乙公司董事長又任命A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此後並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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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921-d.doc
周金城、吳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