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利法之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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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損害賠償的制度中,賠償義務人所必須負擔的損害賠償範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其所失之利益為原則(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參照),超出此範圍的懲罰性賠償則屬例外。又一般之損害賠償,就賠償義務人的主觀要件,除了賠償義務人是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其損害賠償責任才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為限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參照),不論該賠償義務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其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會因此而有所不同,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則以賠償義務人的故意為主觀要件。
附件:21266-d.doc
周金城、吳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