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問答(Q&A)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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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大陸著作權包括哪些?
答:著作權之客體,基本上須具有一定原創程度及有形附著物,惟各
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並非完全一致,但依大陸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著作物包括有: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 美術、攝影作品。
(5) 電彩、電視、錄像作品。
(6) 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 地圖、示意圖等形作品。
(8) 計算機軟件。(另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予以規範)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依同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之創作有:
(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
   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釋文。
(2) 時事新聞。
(3) 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 科學技術作品。(應適用專利法及技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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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214-d.doc
周金城、吳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