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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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一直是我國政府近年來努力的目標,除了政治敏感性極高的入會問題外,在所有相關入會的議題中,其中重要焦點之一便是我國對於智慧財產保護成果(特別是針對外國人所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以現行著作權法對外國人所有之著作權保護制度為例,係採互惠原則,故在我國入會前,外國人的著作,仍必須以該國與我國有條約、協定,或該國法令有相對等保護我國著作之規定為前題。惟與我國簽定有著作權保護協定之國家尚屬少數(註一),各國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規定也未盡相同(註二),但現實的問題是,在入會之前沒有受到保護或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仍然會牽動著重大的商業利益,因此我國入會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情形早已受到普遍的重視,針對在入會前所產生的相關法律爭議,乃是本文所要討論的焦點。
近來政府為提升國家形象與改變產業結構,並因應貿易制裁的危機,積極地落實加強智慧財產保護,除大力推動相關法令修改外,更頻頻發動大規模的仿冒查緝工作,近來查禁仿冒的統計資料中更顯示查獲有高達一百零三萬八千六百五十六片的遊戲光碟(註三)。由於巿售之電視遊樂器軟、硬體及週邊設備,絕大多數為日本軟體公司所開發,而日本又未與我國簽定相關著作權保護協定,導致絕大部分之日本電視遊樂器光碟軟體均未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但據業者估計,台灣電視遊樂器巿場一年也約有台幣二百億元左右的商業利益,故日商來台主張權利維護巿場勢在必行,但卻進而引發諸多的法律爭議,就現行實務判決在同類案件中也頗為分歧,甚至同一個法官前後見解變更者更不乏其例。故本文將針對販賣重製日商電視遊樂器光碟(註四)軟體行為,以實例就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公平交易商標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問題加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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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550-d.doc
周金城、吳俊彥